因此中國遺產繼承人只要於繼承開始後,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放棄繼承即可,不同於台灣嚴格要求,須在知悉可以繼承起三個月內須聲明拋棄。 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、父母、兄弟姊妹及祖父母四個順位,另「配偶則當然參與繼承分配」 故此,當被繼承者在香港的遺產包括不動產,處理遺產分配時常常會觸及土地法範疇內的法律問題。 法律諮詢通 大陸律師 中國大陸遺產繼承期限與注意事項|台灣人繼承大陸遺產須準備資料... https://smebrother.com/blogs/news/父母也有被差別對待的一天-香港和大陸遺產繼承順位大不同